(2012)曲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