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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