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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封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黄小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菊,陶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封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菊委托代理人:吕红燕、杨洁被执行人:陶洪宾关于黄小菊与陶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洪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洪宾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洪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曾于2012年3月20日对陶洪宾所有的鄂AIL2**号、鄂AQIC**号车辆进行了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为六个月,终止日期为2012年9月19日。现申请人要求本院对上述两辆车辆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再查封被执行人陶洪宾所有的鄂AIL2**号、鄂AQIC**号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再查封期限6个月(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园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