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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成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委托代理人冯小栓,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一路。法定代表人唐小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2.23元、诉讼费1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