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光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扶红玉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41年6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扶红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扶红玉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李某甲于2009年7月10日,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死亡,2010年2月份,被申请人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李某某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扶红玉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扶红玉,女,1975年10月9日生,住光山县净居士管理区李坊村西北村民组。系申请人李某某儿媳,于2010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9日在光山县净居士管理区李坊村村委会发出寻找扶红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扶红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扶红玉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扶红玉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扶红玉为失踪人。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扶红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