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庆丽与姜淑娟、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丽,姜淑娟,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王庆丽,女,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姜淑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建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丽诉被告姜淑娟、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庆丽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庆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由王庆丽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