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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庆丽与姜淑娟、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丽,姜淑娟,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王庆丽,女,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姜淑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建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丽诉被告姜淑娟、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庆丽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庆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由王庆丽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