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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3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浦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廖某某;刘某;廖某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湖x路x巷**被执行人:刘某,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湖x路x巷x号被执行人:廖某丽,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x路x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浦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廖某某、刘某、廖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強制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刘某、廖某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2011年11月23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从2011年11月24日起计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受理费31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72元。本院2012年8月28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即日已全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赵崇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