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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童吉孟与张荣华、徐调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吉孟,张荣华,徐调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童吉孟,农民。被执行人:张荣华,农民。被执行人:徐调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69号童吉孟与张荣华、徐调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处理,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张荣华、徐调南应归还申请人童吉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童吉孟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荣华徐调南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