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腾达与陈鸿发,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众鑫源通讯行,广州太平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达,陈鸿发,广州太平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73-1号原告周腾达,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鼎铭,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鸿发,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广州太平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怀仁。委托代理人常慧梅,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公司员工。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广厦黄龙时代中心B栋3-21层。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文竹,住杭州市下城区,身份号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腾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