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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王坤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赵鹏飞。委托代理人韩永忠。被告王坤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218号潍坊市圣荣国际商务大厦1层。负责人潘继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与被告王坤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嫦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