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刘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法定代表人贺光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兴圣,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建。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沈璟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兴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明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重庆力帆三轮摩托车在川内的代理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力帆三轮摩托车,因没有支付现款,于2011年4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单》,载明欠原告摩托车货款85000元,约定在2012年5月8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5000元并至2012年5月9日按每月1%支付滞纳金至货款支付之日止(暂计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明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张,内容载明:“欠款单位:彭州市义和明见摩托车行;欠款事由:今欠到贺光吉三轮车货款85000元;欠款金额:捌万伍仟元;还款日期及相关事项等:所欠货款定于2012年5月8日前还清,如逾期未付清此货款,欠款单位或个人将按欠款总金额承担每月1%的滞纳金及相关法律责任……;”被告刘建明在《欠款单》下方签名,并加盖“彭州市义和明见摩托车行”印章。上述事实有《欠款单》、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建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的行为,表明其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付款的金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欠款单》的约定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2年5月8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支付被告成都骏麒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2年5月8日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刘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