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媛媛与房泽民,淄博志恒印务有限公司,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媛媛,房泽明,石萍,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6号原告孔媛媛,住址安微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樊永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华,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泽明,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石萍,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鲁化学工业园内(牛山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石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孔媛媛诉被告房泽明、石萍、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