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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媛媛与房泽民,淄博志恒印务有限公司,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媛媛,房泽明,石萍,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76号原告孔媛媛,住址安微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樊永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华,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泽明,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石萍,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鲁化学工业园内(牛山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石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孔媛媛诉被告房泽明、石萍、淄博志恒义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