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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上诉人周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缪某于2000年下半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近年来,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并未分居,仍一起共同生活。原判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之间虽有争执,但均因琐事引发。且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一审宣判后,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近年来,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骂,上诉人无法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减轻当事人的痛苦,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缪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有一审已认定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缪某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但据上诉人一审陈述双方“住在一个房屋,吃饭一起吃”。同时,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共同操持事业,抚育子女。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缪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亦无法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因此,上诉人周某甲要求二审改判离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陈肖俭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旭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