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梁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梁丽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12号原告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大厦10J。法定代表人张溁。委托代理人顾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霞,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肖燕,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凌,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开庭后需追加李志明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李志明无法送达,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