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叶恭华、柴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叶恭华,柴罗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291-2号原告:王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兴。被告:叶恭华。被告:柴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叶恭华、柴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仲 舒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