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简细根与郑祥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细根,郑祥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简细根,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郑祥基,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简细根诉被告郑祥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细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祥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还款。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资料,证明原告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被告郑祥基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简细根(贷款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有郑祥基借简细根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简细根与被告郑祥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故本院认为利息应从原告主张诉权的次日即2012年8月3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祥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细根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简细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郑祥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雅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广欣附件一:本案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附件二: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