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龙海集团模板有限公司与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海集团模板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青岛龙海集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海工业园。委托代理人杨兴茂,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刘强,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龙海集团模板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模板租赁合同,2007年8月1日前的租赁费已付清,自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11月7日的租赁费共计910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模板租赁费人民币9108元。被告刘强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强欠原告青岛龙海集团模板有限公司模板租赁费人民币9108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