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富让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让,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053号原告郭富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甘河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富让诉被告西甘河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富让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富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富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