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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庆先、谢永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庆先,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商初字第648号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峰,该公司职工。被告谢庆先。被告谢永涛。被告谢瑞先。被告谢桂兰。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庆先、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峰、被告谢庆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庆先于2011年3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村信用社信用户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于2011年3月23日借款40000元,截止2012年6月4日共欠本金38680元及相应利息。在合同中约定,三被告谢庆先、谢永涛、谢瑞先对各自贷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桂兰对被告谢庆先负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且借款人长期拖欠我社贷款利息,我社多次催收四被告以无款拒付,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我社借款本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谢庆先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合同系其本人签字。被告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被告谢庆先、谢永涛、谢瑞先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夏店)个高保借字(2011)第0046号,合同约定,自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4月6日,被告谢庆先、谢永涛、谢瑞先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组成共同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在贷款人(债权人)处连续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庆先的最高贷款额为40000元,贷款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利随本清;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1年3月7日,被告谢桂兰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桂兰对被告谢庆先从原告处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谢庆先于2011年3月23日从原告处贷款40000元,期限至2012年3月22日,贷款期限内利息为月息9.3425‰,约定贷款存入被告谢庆先帐户××××××;同日,原告将现金40000元存入该帐号。另查,被告谢庆先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元,尚欠38680元;利息已付至2011年6月2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谢庆先的帐户明细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谢庆先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庆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三被告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即被告谢庆先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庆先偿付原告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8680元及利息(2011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本金3868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永涛、谢瑞先、谢桂兰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谢庆先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预交上诉费767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明琪代理审判员  刘亚利人民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