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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蒋兴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玉,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蒋兴玉,西安诚信搬家服务部业主,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五厂合作区17楼8号。被执行人吴超。申请执行人蒋兴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超支付案件款15525元,负担执行费13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超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此案无法执结。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