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晏桃江与马富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桃江,马富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晏桃江,男,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荣,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富容,女,生于1983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原告晏桃江与被告马富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桃江诉称,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打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马富容辩称,要求原告给予子女的生活费、读书费、罚款费三项费用,并要求生活费按每天10元计算,三项费用的总金额被告要求法院计算。原告向其支付该笔款项后,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无异议。2、婚姻档案登记材料,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3、(2009)合江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因原、被告感情不好,原告曾于2009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后因故撤诉。被告无异议。4、马学桥、刘中银、李良群、李正容四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常产生矛盾,且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两年多时间,另证明两人居住的两间屋是被告父母修建。被告对马学桥、刘中银、李良群、李正容四人的证人证言中的部份内容不认可,认为自己与原告并未吵闹,且这些人中有的并不了解原、被告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被告认可两人居住的两间屋确是被告父母修建。本院调取了原、被告之女晏某甲的证言,质证时被告已中途退庭,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马学桥、刘中银、李良群、李正容四人的证言与本院调取的原、被告之女晏某甲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成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改善,分居生活两年多的事实,故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认定。被告提交了一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生育次子后由被告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次子的出生日期,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交款收据,不能证明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3年1月1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8月28日双方生育长女晏某甲,2006年1月31日生育次子晏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两年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调解未果。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两个子女的生活费、读书费、罚款费三笔费用,但被告仅向本院提交了一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复印件,该决定书仅证明次子晏某乙的出生年月,不能证明被告因生育次子个人交纳罚款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能有效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财产支付子女上述费用的相关证据,且提出要法院计算赔偿金额的要求于法无据,对被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女晏某甲,明确表示其长时间随奶奶共同生活,愿意由原告抚养,本院尊重其意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晏桃江与被告马富容离婚。二、原、被告长女晏某甲由原告晏桃江抚养;原、被告次子晏某乙由被告马富容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慧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飞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