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43号原告: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合派路36号。法定代表人:叶茂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恒,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东路以南。法定代表人:丁绍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宏,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华平、邵国恒,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庆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伙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其销售的汽车厢体并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款项。前期双方合作良好,但自2011年10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至今共欠原告52650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本金5265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加工合作协议、对账单、结算清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26500元的事实;原告供货的清单,送交被告公司郑磊磊进行一项项核对的。二、被告的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情况。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承认欠原告货款,但对具体数额目前停业整顿,正在审计。2、双方合作关系一直很好,但原告并没有积极催要货款,以致欠下的该笔货款。3、考虑双方合作关系,故不存在利息。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性均无异议。欠原告九十多万元的时候陆续都有还款。并不是郑雷雷签字就形成债权债务必须有公司法人代表人签字才形成。被告以其所有的证据都提交合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为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甲方(经销商)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厢体加工厂)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轻卡厢式车厢体加工合作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原、被告双方核对的《对账单》载明,被告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欠原告货款906400元,承诺从2011年10月起,每月还款10万元,每月20日前到账。2012年1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5268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加工合作协议、对账单、结算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轻卡厢式车厢体加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认可的《对账单》系对是对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526800元,应当按照其对账单承诺的时间支付,即从2011年10月起每月还款10万元,每月20日前到账。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欠原告货款526800元数额不能认可,但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526800元;二、被告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德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12290元由被告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款项交付本院,开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效成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