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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桓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北京新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亚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巨野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新亚物流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巨野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新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