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俞向楠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俞向楠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向楠,大本文化,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国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向楠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向楠及其辩护人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向楠系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4月4日,被告人俞向楠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出院恢复”方法,分13次共计贪污住院费373422.76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向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向楠对指控她犯贪污罪予以供认,但辩称2012年2月29日15时39分王艳华被出院恢复、金额34155.15元,2012年3月7日17时02分徐国栋被出院恢复、金额74644.88元,3月31日17时09分、17时10分杨国珍、杜彬、史玉新被出院恢复、金额21768.07元、25507.09元、27969.34元,不是自己所为。辩护人黄国辉认为,一、被告人俞向楠不具有贪污罪适格主体,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向楠于2012年2月29日15时39分对王艳华出院恢复,金额34155.1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人俞向楠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俞向楠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收费处设三个收费窗口,一、二号窗口办理住院业务,收取住院押金,三号窗口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出院费用。一、二号窗口收取住院押金后不保留现金,交给三号窗口,三号窗口收费员保存现金。三号窗口收费员下午值班、次日上午仍在三号窗口连续值班至13时30分后,将现金交给医院财务科。被告人俞向楠系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4月4日,被告人俞向楠利用在三号窗口值班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把已经出院的患者恢复成出院前的状态,将患者在出院前所交欠费套出的方法(亦称“出院恢复”),分12次共计侵占住院费339267.61元。其中:(一)、2012年2月20日15时39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国静在出院前所交6832.63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与被告人俞向楠签订的劳动合同。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系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3、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国静的住院费用已结清。4、《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国静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5、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6、“刷脸”考勤记录证明,2月20日,谷某08:03上班,14:04下班;俞向楠08:00上班,11:42下班,13:20上班,17:54下班。7、证人贾某(住院处主任)证言,收费处设四个窗口,一、二号窗口办理住院业务,收取住院押金,三号窗口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出院费用,四号窗口办理新农合结算。今年4月8日发现系统上有一笔“出院恢复”,经办人是俞向楠,我们连夜加班调查这种情况,从二月份以后共发现这种不正常的“出院恢复”13笔。2月20日15时39分,患者国静被“出院恢复”,金额6832.63元,经办人谷某。通过查阅记录,这天下午是俞向楠值三号窗口,收取的押金都在俞向楠手中保管,别人拿不到钱。8、证人谷某证言,2月20日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俞向楠接我班值三号窗口。14时04分我刷脸回家,16时52分所做的“出院恢复”肯定不是我做的。我交班后我的系统窗口没关,俞向楠接我班后继续使用了我的系统窗口。9、证人石某证言,国静在我们心内一科住过院,出院时费用已经结清。10、被告人俞向楠供述,2012年2月我恢复的一笔是6000多元,但圆不上账,薛雪圆过账只说多100多元,第二天我圆账又是对的,薛雪肯定把多出来的钱拿走了。(二)、2012年2月27日13时46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张小华在出院前所交35605.38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张小华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2、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3、“刷脸”考勤记录证明,2月27日,薛某08:00上班,14:08下班;俞向楠07:51上班,11:53下班,13:19上班,19:19下班。4、证人贾某证言,2月27日13时46分,患者张小华被“出院恢复”,金额35605.38元,经办人薛某。通过查阅记录,这天下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5、证人薛某证言,2月27日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给财务交款,我的系统窗口没关,俞向楠接我的班值三号窗口。6、被告人俞向楠供述,2月27日下午我值三号窗口,这笔应该是我恢复的,下班时将35605.38元全部交给了薛雪。(三)、2012年2月28日11时38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程广柱在出院前所交22814.17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程广柱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2、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3、“刷脸”考勤记录证明,2月28日,俞向楠07:48上班,14:29下班。4、证人贾某证言,2月28日11时38分,患者程广柱被“出院恢复”,金额22814.17元,经办人俞向楠。通过查阅记录,这天上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5、被告人俞向楠2012年4月16日供述,那天上午我值三号窗口,患者姓程,套出的钱买衣服化妆品等方面花掉了。(四)、2012年3月7日17时02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徐国栋在出院前所交74644.88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徐国栋的住院费用已结清。2、《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徐国栋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3、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4、“刷脸”考勤记录证明,3月7日,俞向楠08:00上班,11:34下班,13:18上班,17:36下班。3月10日,薛某17:16下班,俞向楠16:54上班。5、住院处交款汇总表显示,交款时间2012年3月8日,交款人俞向楠。6、证人贾某证言,3月7日17时02分,患者徐国栋被“出院恢复”,金额74644.88元,经办人是俞向楠。这天下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所有钱款都是俞向楠保管。想不通的是3月10日19时32分,又做了一次出院和恢复,经办人是薛某的名字,但这一天值夜班的是俞向楠。7、证人薛某证言,3月7日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我是16时58分刷脸回的家。3月10日我是17时16分刷脸回的家,这天夜间是俞向楠值夜班。8、证人刘某甲证言,患者徐国栋在我们外三科住院治疗过。9、被告人俞向楠供述,3月7日下午我值三号窗口,17时36分下班回家,这笔是不是我恢复的记不清了。(五)、2012年3月16日16时58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李占笃在出院前所交26453.51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李占笃的住院费用已结清。2、《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李占笃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3、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4、“刷脸”考勤记录证明,3月16日,薛某08:07上班,17:05下班;俞向楠08:01上班,11:59下班,13:10上班,17:30下班。5、证人贾某证言,3月16日16时58分,恢复金额26453.51元,经办人是薛某。但这天下午是俞向楠值三号窗口,俞向楠是掌握所有钱款的,值夜班的是薛雪。6、证人薛某证言,3月16日上午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俞向楠接我的班值三号窗口,我值三号窗口没有关我的系统窗口,俞向楠值三号窗口时使用我的系统窗口,显示的经办人就是我的名字。7、证人张某证言,患者李占笃在我院胸外科住院治疗过。8、被告人俞向楠2012年4月16日供述,2012年我恢复了患者叫李占笃的,临下班前,把李占笃这笔做了出院恢复,我值下午班,薛雪夜班,我一分钱也没得到,全部让薛雪拿走了。(六)、2012年3月23日17时16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张维臣在出院前所交34692.7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张维臣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2、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3、“刷脸”考勤记录证明,3月23日,薛某07:49上班;俞向楠08:05上班,11:32下班,13:19上班,17:33下班。4、证人贾某证言,3月23日17时16分,患者张维臣被“出院恢复”,金额34692.70元。这天下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俞向楠使用的是自己的窗口,“出院恢复”使用的是薛某的窗口,俞向楠值三号窗口就要掌握着所有的钱,薛某即使做了恢复不掌握钱也拿不到钱。5、证人薛某证言,3月23日上午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13时30分我将手中的钱款跟财务科交接。13时30分后俞向楠接我的班值三号窗口,这天没有我刷脸的记录,我肯定是提前下班走了,这笔“出院恢复”肯定不是我做的。6、证人刘某乙证言,患者张维臣在我院ICU病房住院,出院时费用全部结清。7、被告人俞向楠供述,张维臣这笔钱是我恢复的,日常花费了。(七)、2012年3月24日13时03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韩东风在出院前所交11785.8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韩东风的住院费用已结清。2、《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韩东风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3、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4、“刷脸”考勤记录证明,3月24日,俞向楠07:50上班,15:33下班;谷某07:53上班,11:53下班,13:13上班,18:26下班;薛雪16:52上班。5、证人贾某证言,3月24日13时03分,患者韩东风被“出院恢复”,套出金额11785.80元,经办人是俞向楠。这天上午俞向楠值班三号窗口并连班至13时30分。13时03分做的“出院恢复”钱已经出来了,18时34分又做了一次出院和恢复,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值夜班的是薛雪,18时34分应该是薛雪做的出院和恢复。6、证人谷某证言,3月24日上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下午我接俞向楠班值三号窗口至17时下班回家。17时以后值班的是薛雪。我是18时26分刷脸回家,18时34分做的“出院恢复”肯定不是我。7、证人王某证言,韩东风从我们骨三科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我们科室的出院通知窗口显示韩东风没有办理出院手续,治疗费用没有结算。我们联系韩东风,他说已经结算完了,手中有医院的发票,并且报完了保险。8、被告人俞向楠供述,3月24日这一天我记得清楚,我把脚摔伤了,我值三号窗口,23日薛雪给了我一张写着病历号的纸条,告诉我是出院的,套出了11000多元,10000元给了薛雪。(八、九、十)、2012年3月31日17时09分、17时10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分别将患者杨国珍、杜彬、史玉新在出院前所交21768.07元、25507.09、27969.34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杨国珍、史玉新的住院费用已结清。2、《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杨国珍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3、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4、“刷脸”考勤记录证明,3月31日,薛某07:58上班,17:00下班;俞向楠07:53上班,11:36下班,13:04上班,17:19下班。5、住院处交款汇总表显示,交款时间2012年4月1日13时30分,交款人俞向楠。6、证人贾某证言,3月31日17时09分,患者杨国珍被“出院恢复”,金额21768.07元;17时10分,患者杜彬、史玉新被“出院恢复”,金额分别为25507.09、27969.34元。系统使用的是薛某的窗口,但薛某17时00分已经下班回家,这天下午、4月1日至中午连班是俞向楠值班三号窗口,其他人做了恢复也接触不到钱、也没有意义。7、证人薛某证言,3月31日我值三号窗口至13时30分,我的系统装口没关。下午俞向楠值三号窗口,继续使用我的系统窗口,我是17时刷脸离开医院回家,这三笔业务是我回家以后发生的,肯定不是我做的。8、证人朱某证言,患者杨国珍曾在我们外一科住院治疗。9、证人刘某乙证言,患者杜彬曾在我院ICU病房住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住院费用已经结清。10、证人黄某证言,患者史玉新曾在我们脑外二科住院治疗过。11、被告人俞向楠供述,3月31日下午我值三号窗口,17时19分下班回家。4月1日上班至13时30分我值三号窗口。3月31日13时30分至4月1日13时30分住院处所收的钱款都是我保管,别人不能接触。(十一)、2012年4月3日23时16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隗合金在出院前所交10763.10元欠费套出。(十二)、2012年4月4日5时34分,被告人俞向楠采用“出院恢复”的方法,将患者赵之祥在出院前所交40430.94元欠费套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患者隗合金、赵之祥的住院费用已结清。2、《患者结算情况列表》记载患者隗合金被“出院恢复”的时间、套出的金额。3、职工出勤表证明俞向楠及其他收费员值窗口、休息等情况。4、“刷脸”考勤记录证明,4月3日,俞向楠16:20上班。4月4日,俞向楠08:11上班,14:08下班。5、证人贾某证言,4月3日下午值班三号窗口的扈某下班后,她的系统窗口没关,俞向楠值夜班。晚上23时16分有一笔“出院恢复”,患者是隗合金,金额10763.10元;4月4日5时34分有一笔“出院恢复”,患者是赵之祥,金额40430.94元。只有俞向楠一个人有时间,其他的人都不具备这个时间。6、证人扈某证言,4月3日15时左右我已经下班回家了,直到4月5日17时我接领班。4月3日23时16分、4月4日5时34分以我名字办理的“出院恢复”不是我办理的,应该是我交班以后没有关闭我所使用的系统窗口。4月3日俞向楠值夜班。7、证人郑某证言,患者隗合金、赵之祥曾在我们骨二科住院治疗,出院时费用已经全部结清。8、被告人俞向楠供述,4月3日我值夜班,晚上6点以后,薛雪用内线给我打电话,告诉了我2个病历号,晚上11点多恢复了一笔,是10000多元,这名患者的姓有点怪,一个耳刀加一个鬼。夜班的第二天早5点多又恢复了一个,是40000多元,患者姓赵,我留下了10000多元,剩下50000元的薛雪派人取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向楠及其辩护人辩称2012年2月29日15时39分恢复金额34155.15元,不是俞向楠所为。经查,2012年2月27日下午、28日上午被告人俞向楠在三号窗口值班,住院处交款汇总表显示2012年3月1日13时30分向医院财务科交款的是谷某,因此不能确定被告人俞向楠在2012年2月29日下午在三号窗口值班,对被告人俞向楠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俞向楠辩称2012年3月7日17时02分恢复金额74644.88元,3月31日17时09分、17时10分恢复金额21768.07元、25507.09元、27969.34元,不是俞向楠所为。经查,职工出勤表、“刷脸”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俞向楠供述,证实患者被“出院恢复”期间,被告人俞向楠均在三号窗口值班,收费处住院费均由在三号窗口值班的被告人俞向楠保管,其他人无接触钱款的可能,并且住院处交款汇总表显示2012年3月8日13时30分、4月1日13时30分向医院财务科交款的是被告人俞向楠,故对被告人俞向楠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俞向楠担任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其工作职责是将收取的住院费按规定上交到医院财务科,其工作仅限于收取和上交住院费,不具有任何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被告人俞向楠所从事的工作实质上是收取住院费并上交医院财务科的劳务性工作,而非管理住院费的公务性工作,不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利用从事收缴住院费的工作便利,将本单位住院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大部成立,指控的罪名不当。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俞向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俞向楠大部认罪,对其认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向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俞向楠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顾智娟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