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延安与陕西广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延安,陕西广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安,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乙利,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延安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广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延安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延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延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张延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