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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审 判 员  张启良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