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46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金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国,刘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4667-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国。被执行人刘炳权。申请执行人周金国与被执行人刘炳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本案以人民币7000元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按判决书全额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举审判员 许林锋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肖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