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拜凡民、拜二洋、李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拜凡民,拜二洋,李建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负责人封晓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军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新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拜凡民,男。被告拜二洋,男。被告李建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与被告拜凡民、拜二洋、李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市工农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工农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涂传山审 判 员 何 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