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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执民字第337、3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宁波凯博士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远洋超市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宁波凯博士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远洋超市有限公司,陈建明,曹伟芬,宁波市江北金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337、3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负责人:郑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凯博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刘镜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远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春凤,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明。被执行人:曹伟芬。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金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俞昌永,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甬民四初字第686、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6月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远洋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延庆里8号717室的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失字第号)及登记在陈建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67、6号的房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远洋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延庆里8号717室的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失字第号)。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67、6号的房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钱  轶  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徒云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