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义泉与胡敖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泉,胡敖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马义泉,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坎墩诚城活动房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敖齐,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泉诉被告胡敖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马义泉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