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焦某某,女,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村民。被告郝某,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