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理喜、王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理喜、王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理喜、王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社征决(2012)第16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宗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30元。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