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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欣欢与被刘文科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欢,刘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215号申请人刘欣欢,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汽技校学生,住该校。被执行人刘文科,男,生于1968年1月3日,汉族,岐山县清欠办职工。住岐山县凤鸣新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人刘欣欢与被执行人刘文科抚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刘文科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欣欢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刘文科在2012年8月23日前履行义务,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刘文科履行了案款,此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欣欢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