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河北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义。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中青。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