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戚丽萍与陈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丽萍,陈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5-2号申请执行人:戚丽萍,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下房路61号3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11129125。被执行人:陈吉耀,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跟村河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409270050。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15号戚丽萍诉陈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吉耀尚欠戚丽萍人民币30000元、逾期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吉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