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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杨玉芬与董文亮、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芬;董文亮;苏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邢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杨玉芬,女,1955年7月22日生,汉族,邢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小林,男,1952年10月30日生,汉族,邢台县人。 被告董文亮,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邢台县人。 被告苏楠(又名苏兴秀),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邢台县人。 原告杨玉芬诉被告董文亮、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杨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文亮、苏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9日被告董文亮与苏楠夫妻二人,以投资为由,向原告杨玉芬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苏楠所写借条一份。因被告人董文亮、苏楠与原告即是同村,又是多年朋友,所以原告对被告董文亮、苏楠的借款行为信誉深信不疑,所以借款给被告董文亮、苏楠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与原告杨玉芬在借款时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表示按时归还。原告因被告到期未还借款,于2009年10月30日向二被告提出归还所借的50000元并支付原定的利息10000元。被告表示2009年11月31日前保证归还欠款,被告董文亮并又续写欠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要二被告归还借款,2009年12月30日被告董文亮多次共还原告15000元。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45000元。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利息支付原告剩余欠款两年的利息3960元。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出证据如下:⑴2009年9月29日被告苏楠给原告所打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1张,借期1个月,还60000元。⑵2009年10月30日被告董文亮给原告所打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1张,约定利息10000元,2009年11月31日前还。⑶2012年4月25日邢台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该村村民董文亮及其全家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25日未在我村居住。 被告董文亮未到庭,没有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苏楠未到庭,没有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苏楠借原告50000元,被告苏楠和原告约定借期1个月,到期还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苏楠没有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又让被告苏楠之夫即被告董文亮就这50000元重新给其打了个欠条,并约定利息10000元,于2009年11月31日前还清。之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还原告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0元。现二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应予偿还。二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按约定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0元,但未约定以后利息,属约定不明,原告要求二被告应继续偿还原告剩余的本金45000元,并自2009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二被告长期离家在外,没有到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2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文亮、苏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玉芬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09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由原告垫付,原告预交诉讼费不再退还,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甄秋棠 审判员  武文霞 审判员  尹同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延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