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薛某,男,农民。被告高某,女,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