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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薛某,男,农民。被告高某,女,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