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梅与宦德兴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宦德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兴化支公司,朱紫娟,宝应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李玉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梅。委托代理人华勇,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宦德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兴化支公司。住所在兴化市阳山路4号。负责人孙家岚,总经理。被告朱紫娟。被告宝应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在宝应县安宜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江海河,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在宝应县苏中北路10号。负责人衡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诉被告宦德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兴化支公司、朱紫娟、宝应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李玉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