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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玉林、邓亚杰、马成志与连海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玉林;邓亚杰;马龙志;连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林,男,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邓亚杰,女,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马龙志,男,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连海平,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林、邓亚杰、马龙志与被执行人连海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人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