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玉林、邓亚杰、马成志与连海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玉林;邓亚杰;马龙志;连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林,男,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邓亚杰,女,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马龙志,男,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连海平,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林、邓亚杰、马龙志与被执行人连海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人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