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245-2号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我院于2012年2月29日裁定查封了被告340万元,2012年8月17日原告申请增加40万元保全金额,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