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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班彦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班彦国;丁志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法定代表人李岩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刘进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彦国。委托代理人孙另合,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班彦国、第三人丁志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丽君审 判 员  李瑞敏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