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3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清丽与张登华、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登华,赵清丽,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吴凤,刘光臣,张瑞芳,朱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登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丽。原审被告: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张家屯村北。法定代表人:吴鹏,经理。原审被告:吴凤。原审被告:刘光臣。原审被告:张瑞芳。原审被告:朱建光。上诉人张登华因与被上诉人赵清丽,原审被告寿光市汇泽纸箱有限公司、吴凤、刘光臣、张瑞芳、朱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登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登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上诉人张登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