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范保平与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保平;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重字第6号原告范保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阳光高尔夫大厦**1001-1003、1005-1006。法定代表人蒋海生。被告深圳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蛇口东角头港iv>法定代表人彭文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审 判 长 陈 晓 蕾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红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