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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范保平与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保平;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重字第6号原告范保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阳光高尔夫大厦**1001-1003、1005-1006。法定代表人蒋海生。被告深圳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蛇口东角头港iv>法定代表人彭文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审 判 长 陈  晓  蕾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红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