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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33号原告:程某,西安市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所长。被告:金某,南京英沃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丽辉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