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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杨晓虹与方伟杰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虹,方伟杰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60号原告:杨晓虹。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方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虹诉被告方伟杰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虹撤回对被告方伟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