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郭同华与郭同磊、谢家集区新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同华,郭同磊,谢家集区新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郭同华,女,1950年4月28日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三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双谢村19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340404195004280846。委托代理人:简政,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同磊,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淮南市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四小学校院内家属楼一层西户,身份证号340404196303080814。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集区新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同华与被告郭同磊、谢家集区新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同华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同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同华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