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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润丰园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润丰园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润丰园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伍拾元整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