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一)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一)交纳案款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丰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