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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52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521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新湖一路文明街1号镇干楼A座铺位。法定代表人招国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燕敏,女,1975年6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马燕敏应支付物业服务费1944.81元及以本金98.61元分别从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每月6日起至上列第项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本辖区内对被执行人马燕敏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5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