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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2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仁生。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传生人民陪审员张兆泉人民陪审员范家法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