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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丰与被告陈德昌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丰,陈德昌,宋明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白雪丰,男。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昌,男。被告:宋明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丰与被告陈德昌、宋明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白雪丰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更多数据: